中国科学院投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14          字体大小[]

      2007-3-15

      科发办字〔2007〕70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投资和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其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中代表国家所持有的产权;

      (二)投资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持有产权中对应于中科院和(或)研究所的部分。

      第三条 投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以下简称产权变动)包括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为激励科技及经营管理骨干所给予的期权股(认股权)等经济行为。

      第四条 产权变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登记和备案。国有产权转让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执行。

      第五条 产权变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

      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中的中科院方产权变动,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向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以及国科控股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董事签名的决议,经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国科控股依法负责实施。

      (二)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1、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涉及中科院方产权变动的,由院直接投资企业向国科控股提交正式书面报告以及投资企业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的董事签名的决议。

      2、国科控股正式下达批复(必要时报请中科院批准)。批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权变动的数量,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管理和使用。

      3、由投资企业依法负责实施。

      (三)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

      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中研究所持有的产权变动,由研究所向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研究所依法负责实施。

      (四)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1、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涉及研究所方产权变动的,由投资企业向研究所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和企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董事签名的决议。

      2、研究所所务会议(或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报送中科院计划财务局审核,送达两周后无异议,由研究所正式下达批复。批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权变动的数量,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管理和使用等。

      3、投资企业依法负责实施。

      第六条 前条所指书面报告,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要求编写。

      第七条 中科院、研究所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及境外公司中的国有产权变动还应按国家规定由中科院报国家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产权变动完成后,中科院、研究所、国科控股和各级企业应根据产权变动结果及时调整相应财务会计科目。

      第九条 国有产权变动收入在扣除投资成本、交易成本和应缴税金后形成的净收益(以下简称收益)为国有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截留和挪用。

      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在完成其子公司产权变动操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专门列账管理。经营年度结束后,投资企业应依法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并将对应于中科院的收益上缴国科控股。

      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应在完成其子公司产权变动操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专门列账管理。经营年度结束后,投资企业应依法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并将对应于研究所的收益上缴研究所。

      第十条 国科控股及各研究所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中科院计划财务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产权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国有产权变动,截留和挪用收益的研究所、企业和个人,将予以批评,并由中科院收缴全部相应收益;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科控股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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